【应急公告】关于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的公示

政务   2024-09-25 18:38   西藏  


关于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的公示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5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进行编制、未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计划;二是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见安全培训教育相关内容;三是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台账;四是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是未与该酒店经营场所通泰大厦2楼足浴店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一)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是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四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的规定。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自由裁量适用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基于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四、处罚结果

(一)根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昌)应急法审〔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应急罚〔2024〕2号),2024年9月24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昌)应急法审〔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应急罚〔2024〕3号),2024年9月25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示。



问题反映联系电话:0895-4830731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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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局执法监察科


本期编辑:陈琛

本期审核:洛布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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