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会计法十个重大变化及解读

文摘   2024-12-04 17:57   陕西  


新会计法

重大变化解读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


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十个重大变化

01

Legal Knowledge



1.强化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

新增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与国家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能有效支持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法: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法: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原会计法中,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在原有旧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处罚顺序,先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之后情节严重的处罚;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后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处罚方式循序渐进,为对不同单位和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罚手段和力度,规定了幅度较大的处罚空间,既要与证券法相衔接,又要考虑其他部门法的处罚力度,最终达到惩戒目的。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会计法对此的处罚是: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此次会计法修订聚焦的重点,在于明显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重大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从而提升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威慑性,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的工作力度和精准度。

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比如无法再申请贷款、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影响个人出行和个人消费等,进一步加大了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成本。



3.推动会计信息化与现代技术应用


此次会计法修订,突出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比如第八条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规定。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会计工作技术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会计法的这一变动很好体现了法律的时代性和与时俱进,为各单位更好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新会计法中,还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这是首次将“内部控制”这四个字写入《会计法》,并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这突出了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4.简化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条款


将原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合并,简化了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表述,使之更概括和易于理解。例如,原条款中具体列举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等,现改为更广泛的类别,如“资产的增减和使用”、“负债的增减”,这反映了对会计处理原则的归纳和概括。



5.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和审计要求


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强调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需一致,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与监督


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这可能涉及采用更严格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跨部门的协作监督,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7.强化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对会计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表明对会计职业操守和保护会计人员权益的重视,例如,单位负责人因报复举报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而受到的处分更加严厉。



8.强化了同位法之间相互补充

新修订《会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会计法》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属于同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此处明确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也体现了法的人情味。



9.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10.语言和表述的规范化

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修订中还统一了“账”字的使用,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上的调整,以提升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修法的背景

02

Legal Background


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变了,会计法的修改顺理成章,既适应了新时代对会计制度的发展要求,也体现了经济活动对会计准则变革的时代要求。以银行金融供给为主的间接融资,虽然最大限度地开发了土地要素的资源价值,形成了与之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奖惩措施,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时期,更需要以金融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以便搭建更为有效的“科技立国+金融强国”的新模式,以便形成依靠“举国体制+人民智慧”的动力源,以便建立“市场主体+违法惩戒”的新轨道,很自然地就需要新会计制度服务于新发展要求,形成宽严结合强化违法惩处的新理念。

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国家对企业的合规已经从严要求了。

审计署在6月25号的报告中指出税务部门的征收、征管不够严格,要加大税费的征管力度,完善部门数据共享,堵塞制度漏洞,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所以,未来企业的发展基础必须是合规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人要通过学习政策法规或找专业财税服务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合法的节税,而不是与那些不懂财务的管理者同流合污。

来源:新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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