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发生,睢宁人近期一定要警惕!

时事   2025-01-21 13:49   江苏  


寒假到了

“熊孩子”们翘首以盼

又可以愉快地出去玩耍了

然而孩子天生好奇、安全意识不足

假期中的安全问题

不容忽视!

近期多地接连发生

儿童玩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件


凉亭放烟花引火灾


1月11日,江苏常州

三名小朋友

在塑料茶几上燃放烟花

不慎引燃了凉亭内塑料座椅及茶几

幸好小区巡逻保安及时发现

并立即拿来灭火器进行处置


仓库门口放炮引火灾


1月4日,湖南怀化

一位小朋友在废品回收仓库门口

把“窜天猴”对准门缝点燃

便起身站到不远处观望

看到起火后出于害怕

头也不回地离开了“案发现场”

几分钟过后

大火烧穿仓库屋顶

把仓库内储藏物品全部烧毁


燃放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

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

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一、

睢宁禁放区域

1.S325以北,S612以西,S612以南,G104以东(城区外环以内,包含外环路段)、白塘河湿地公园、岠山风景区为禁放区域。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

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和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

0516-88307616(县应急局)



综合丨应急管理部

一审 | 葡萄

二审丨李璇

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

📞“无线睢宁”商务合作:13815355808(微信同号)



扩散一下
↓↓

无线睢宁
睢宁县融媒体中心出品。最权威、最及时、最全面的新闻报道,尽在无线睢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