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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论坛•说城事
如今
微信成为人们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然而
有些人把微信当成了自己的地盘
在微信群里肆意辱骂他人
这就触犯了法律
“警察同志,有人在微信群里骂我,侮辱我的人格!”
11月18日,龙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400多人的微信群中公然辱骂自己,内容语言粗俗不堪。
接警后,龙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将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者刘某姜(男,1972年,龙安人)传唤到案。经调查,刘某姜对自己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原来,11月16日,刘某姜与受害人钟某云因招揽乘客发生矛盾,刘某姜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遂一气之下就在微信群里辱骂钟某云。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姜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平台不是自己泄愤的工具,言论没有绝对自由。网上网下遇事要冷静,切不可意气用事,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提高责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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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福鼎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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