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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和卫生管理指南的通知
鼎市监餐服〔2024〕92号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福鼎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和卫生管理指南
一、基本要求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形成良好的防病意识和自觉晨检的习惯。
2.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相关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从业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
二、从业人员每日晨检
1.安排专人每天上岗前,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晨检工作,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2.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喉严重炎症等疾病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3.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避免头发掉落污染食品)、口罩。专间(备餐间等)、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的口罩应遮住口鼻。
4.保持个人卫生,做到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品外露、化妆等情形。
三、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还应进行手部消毒。
2.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者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容器、工具、设备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活动前应重新洗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还应重新消毒手部。
3.如佩戴手套,应事先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手套应清洁,无破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出现上述第2点要求重新洗手消毒的情形时,应重新洗手消毒后更换手套。
4.不得在食品操作场所内出现吸烟、随地吐痰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
5.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必要时及时更换,操作中应保持清洁。
6.从业人员私人物品应集中存放,存放位置应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得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操作间。
四、法律责任
(一)从业人员晨检和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11大点“人员健康和卫生”详细规定了“健康管理、人员卫生”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餐饮服务提供者是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和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按规范开展从业人员晨检或卫生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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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福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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