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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民发〔2024〕52号)精神,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优惠政策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3: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优惠政策4: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具体事宜养老机构可咨询相关收费单位并进行优惠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