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及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告

文摘   2025-01-07 19:38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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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及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净化全市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整治对象

(一)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名称中包含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基金会”“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等字样。

(二)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公开募捐、善款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打击整治重点

(一)利用“乡村振兴”“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资金项目、开展评比表彰、颁发奖状证书等方式收取费用,给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市场秩序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冒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乱收费、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采取类似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开展敛财活动,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破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干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损坏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七)慈善组织违规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授权合作方变相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借开展慈善项目名义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公开募捐资格以“出租”“转租”“有偿使用”等方式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未征得捐赠人同意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财产;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情形等。

三、合法社会组织查询方式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时,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要增强警惕性,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

(一)微信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选择菜单栏的“我要查询-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社会组织查询”,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信用代码进行查询,可确认该组织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

(二)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首页“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确认该组织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在首页点击社会组织查询,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确认该组织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慈善组织信息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在向某组织捐赠前,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该组织是否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

五、举报方式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及慈善组织违规活动线索,可通过下方公布的电话或邮箱向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所在地民政部门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民政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佳木斯市民政局

2025年1月7日


温馨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审:王科明
二审:李世威
一审:周智源
编辑:  张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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