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镇一女子殴打他人被拘!

民生   2025-01-08 19:14   河北  

故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故公(建)行罚决字〔2024〕1104号

违法行为人崇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7月08日,因杨xx等人拐卖儿童案,被故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16时许,在建国镇xx村东丽x菜市场处,崇xx与徐xx因蔬菜质量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后崇xx用手殴打徐xx脸部四下,崇xx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 崇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崇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故城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故城县公安局送衡水市故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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