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销假化肥疯狂敛财190余万元!警方千里追踪,斩断造假黑手

企业   2024-11-07 11:54   山东  

日,经过数月的艰苦侦查和跨地区警种协作,新疆昭苏垦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件,捣毁化肥制假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扣假冒伪劣化肥产品300余吨,涉案金额达190余万元人民币,有力保障了职工群众的财产安全。


今年4月,昭苏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线索反映,辖区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疑似售卖的假化肥农产品,职工群众叫苦不迭。假冒伪劣化肥的危害性较大,继续流入市场将严重破坏群众农业生产,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


经过长达近一个月的缜密研判比对,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和其在网络平台通过虚假身份信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的犯罪事实。专案组继续经营扩线,经过大量走访、询问和调查,逐渐摸清了制假窝点的运作模式和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


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证据后,局党委随即决定技、网、侦同步上线,展开抓捕行动。由于案件涉及地离案发地相距千里,专案组民警不辞辛劳,克服地域差异等困难,远赴河南郑州、商丘、新郑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经与当地警方多警种紧密协作,共同推进抓捕工作,逐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踪迹。但其反侦察意识极强,不断变换藏匿地点和联系方式,企图逃避打击。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民警昼夜蹲守,细致排查可疑人员,在多警种的大力配合下,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抓获。



在抓捕行动中,专案组民警一举捣毁了化肥制假窝点和仓库,并现场查扣了大量制假设备和化肥原材料。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对其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自2024年1月起,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东徐村租用制假库房,从山东省进购化肥原材料再更换商标包装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多种品牌化肥,并通过网络平台低价销售,从中牟取利益。


截止案发,其累计向辖区居民张某、李某、王某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共计349吨,涉案金额达19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移送审查起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品琳琅满目,但与此同时,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农财君从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及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其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且已经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等。关于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假的物品,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以假充真(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销售);
(3)以次充好(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包括个人和单位,即一切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

4.主观要件: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而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自昭苏垦区公安局、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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