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某某等1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案,法院依法判处柯某某等13人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50万元。
去年10月,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说自己的猕猴桃园在生长的不同阶段均购买了某驰名品牌果树专用肥,果子成熟后却基本达不到商品果的要求。随后,又有数十名群众相继举报反映劣质化肥坑农线索。
公安机关对该销售点销售的化肥全部进行了查封采样,经检测,群众举报的两类知名品牌化肥主要成分含量均不达标,警方顺藤摸瓜,在陕西省兴平市找到了该系列化肥的制售窝点。
眉县检察院获悉此案,立即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因本案涉及内蒙古、甘肃、陕西等3省(区)7市12个县区,眉县检察院选派3名检察官配合公安机关赴内蒙古、甘肃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经鉴定,公安机关调取的12个县区多家销售网点由柯某某等人供货的国内多个知名品牌化肥均不符合国家化肥生产标准。经查,2019年以来,柯某某伙同其妻子、儿子等人,委托西安某设计公司篡改国内知名品牌化肥包装袋设计,再交由兴平市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制成包装袋。几人从陕西潼关购入化肥生产原料,又委托杨某某、巨某某等人为其生产劣质化肥,然后将劣质化肥灌入知名品牌化肥包装袋,在陕西、甘肃、内蒙古等3省(区)7市12个县区通过各地农资点进行销售,累计销售达4000多吨,非法获利358.88万元。眉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柯某某等13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柯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