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这些生物菌肥(剂)是怎样骗人的//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处罚

企业   2024-11-22 10:20   山东  

这些生物菌肥(剂)是怎样骗人的(植保圈)

当前肥料品类繁多,从各种化肥、复合肥到各种有机肥、生物菌肥、多肽酶肥、有机无机肥等,五花八门。有老乡问生物菌肥(剂)类产品究竟是含不含有机质呢?为什么有的包装袋上标注的有有机质,有的产品同样是生物菌肥(剂)类而却没有标注有机质呢?我们应该如何掌握识别肥料真假的常识,在鱼龙混杂的肥料品类中选出质优的肥料真品呢?

液体型

首先,我们要知道农用微生物菌剂(肥)类产品,按产品形态剂型可分为液体型、粉剂型、颗粒型;

颗粒型

粉剂型


其次,我们要知道生物菌肥(剂)类产品,按内含的微生物菌种类或功能特性可分为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生物修复菌剂等不同类别。微生物菌肥(剂)类产品对应的执行对应的标准是《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包括农用微生物菌(肥)剂和有机物料腐熟剂两大类产品。请各位仔细看一下内容:

此表为农用微生物菌剂(肥)类产品执行的技术指标


通过上表我们看到:

第一、农用微生物菌(肥)剂的主要技术指标是:有效活菌数(cfu),亿个/g或mL,液体型和粉剂型的农用微生物菌(肥)剂要求有效活菌数 ≥2.0 亿个/g或mL 而颗粒≥1.0亿个/g;其中复合菌剂,每一种有效菌的数量不得少于0.01亿个/g或mL;


第二、以单一的胶质芽胞杆菌(Bacillus mucilaginosus)制成的粉剂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少于1.2亿/g。

第三、农用微生物菌(肥)剂有杂菌率的要求,液体≤10%,粉剂≤20%,颗粒≤30%。

第四、粉剂的含水量要求≤35%,颗粒的含水量≤20%。

第五、细度、PH值、保质期都有明确要求。

此表为有机物料腐熟剂的主要技术指标


通过上表我们看到,有机物料腐熟剂同为执行《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的生物菌类产品,此类产品容易与农用微生物菌(肥)剂类产品混淆,注意要分清。此类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是:有效活菌数(cfu)含量为亿个/g或mL,粉剂和颗粒都要求≥0.5亿个/g,而液体要求≥1.0个/mL);纤维素酶活(以农作物秸秆类为腐熟对象测定纤维素酶活),U/g(mL) ≥30U,蛋白酶活(以畜禽粪便类为腐熟对象测定蛋白酶活),U/g(mL) ≥15U。农用微生物菌剂和有机物料腐熟剂的保质期均为6个月(液体剂型的为≥3个月。

看到这里,我想各位老乡应该也看明白了吧,不管是农用微生物菌(肥)剂类产品,还是有机物料腐熟剂类产品,只是对菌、及杂菌等有要求,并没有对有机质有要求。所以,如果老乡在市场上看见的,外包装标注为生物菌肥类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 20287-2006标准,又同时标注含有有效菌、有机质、氮磷钾的,不管它是粉剂还是颗粒,都要留心了。因为如果是正规、合格的生物菌肥(剂),是不会在标注有效菌的同时标注氮磷钾、有机质的。后附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技术指标,请各位自行对照。

生物有机肥料NY884-2012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是:有效活菌数(cfu)≥0.2亿/克;有机质(以干基计)≥40%;水分≤30%。


生物有机肥的保质期为6个月;对杂菌率没有要求。


综上所述,从官方发布的标准里,我们看到《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是没有有机质、氮磷钾的要求。但是菌含量、杂菌率等质量要求,是比执行《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类的要求高得多,如果是用普通生物有机肥料NY884-2012来冒充生物菌肥GB 20287-2006标准,你可以举报它了。


如果你买的产品是“生物有机肥”,而执行“农用微生物菌剂”的国家标准,等于是该产品的技术参数提高了10倍;同时,它的原料必须经过高温灭菌才能保证杂菌率达标(一般的有机质中杂菌含量都超标)。这些都大幅度增加它的成本,好多厂家并没有按要求来做,所以提醒各位老乡,价格和价值往往是成正比的,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用生物菌肥的钱买了普通的生物有机肥料。来源:三农大喇叭

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处罚(一条农资)

化肥在现代农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合理施肥可以为作物提供充足的营养,提高作物的免疫力,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如果肥料的总养分达不到包装的标识含量值,将导致植物生长不良,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如果氯离子含量超标还会对作物幼苗、忌氯作物造成影响,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NEWS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龙口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元泰丰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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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的复混化肥有机质含量<25%,氯离子含量>3%,根据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复混化肥有机质含量应≥25%,氯离子含量≤3%,当事人销售的化肥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要求。合格的复混化肥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氮(N)含量%≥12.0~1.5(GB/T 17767.1-2008)
有效磷(PO)含量%≥8.0~1.5(GB/T 8573-2017)
氧化钾(KO)含量%≥5.0~1.5(GB/T 17767.3-2020)
总养分(N+PO+KO)含量%≥25.0(GB/T 18877-2020)
氯离子含量%≤3.0(GB/T 18877-2020)
机质含量应≥25.0%(GB/T 1887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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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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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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