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出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近日责令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0.63万元。”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透露。据了解,该局日前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收费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辖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超出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图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公示和收费情况。
经查明,该检测机构从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4月期间,涉及对大型客车、校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专项作业车等车型超出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累计多收取费用10239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图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开展各类收费时,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能在标价外加价,不能价格欺诈;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要到“证照”齐全的经营主体消费,且索取收费凭证,发现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吕云芳
编辑 | 黄星蓉
审核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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