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下简单压力容器涉及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校准事项,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TSG 21—2016版第7.1.11条款及1.6条款,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简单压力容器涉及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做好设备相关维保就可以?还是依据什么法规不分压力容器类别只要涉及安全阀和压力表都需要年检?如果有想咨询下是依据什么法规,非常感谢!
总局答复:
简单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应满足《TSG 21-201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压力表检定请按照相关计量规范规定的要求执行,安全阀应依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校验。
简单式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及仪表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计量规范要求执行。一句话本体按本体,其他按其他。
2、关于(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中四、(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间,制造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那么2023年12月1日后,企业购置2023年12月1日前制造的叉车,制造单位是否应提供新版型式试验合格证?
总局答复:
您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叉车载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不在上述规定的随机文件之列,制造单位是否向购置其叉车的企业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商处。但2023年12月1日后,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前的首次检验中要审查型式试验证书,而办理使用登记的主体是使用单位(往往就是购置叉车的单位),因此,建议购置叉车的单位索取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对没有型式试验证书的叉车谨慎购买。
购买叉车时,注意验收出厂资料(包括型式试验证书),避免后续麻烦。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纳入冶金桥式起重机管理,但是本句话的出处TSGQ7002-2019《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已于已经在2024年01月01日废止。现定期检验时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是否纳入冶金桥式起重机检验,总局是否后期会发文补充解释此类情况。
总局答复:
您好,留言中的逻辑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应是,从2020 年 3 月 1 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就已视同为冶金桥式起重机了,自此以后,特种设备监管中就不存在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这一概念,只有冶金桥式起重机,现在即使《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废止并被起重规程取代,已经不存在的概念也不应再提出来。此外,再次强调,特种设备监管中没有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这一提法。
非常认同这句话,已经搁置的概念就不宜拿出来反复引用了,特别是在安全检查中,比如在压力管道设计中对管道类别、等级的判断,已经明确判断依据是急性毒性类别,不适合再提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了。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_2.5.8.2 叉车_(10)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 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总局答复:
1.关于磁卡形式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要求的详细解释,近期已多次答复,您可搜索公开的留言进一步了解。2.场车的随机文件及标志、铭牌必须与实物一致,这是基本的要求。3.对于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场车,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地方出台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生产、使用单位为自有的场车安装特定装置,车辆按场车规程检验合格即可。仅可以采取鼓励性措施引导生产、使用单位自愿安装、采用具有更好安全保护作用的各类装置。
鼓励不等于强制,等效即可。不必字字对应。
5、现气瓶充装站完成气瓶充装、使用等环节的可追溯平台,是否继续填写纸质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总局答复:
具体充装检查与记录相关要求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
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电子记录可以,但是人员签字应有体现。
5、请问气瓶充装站的作业人员从事罐车卸载操作时,是否需要持R2证吗?
总局答复:
若为充装作业,需持R2证;若为卸载作业,未明确要求。
R2取证中专门有卸载作业的内容和实操,超装卸载安全要求很高,明确要求为好。另外,TSG R0005-2011 6.2(3)也明确应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6、液化气站对报废气瓶如何消除使用功能问题,按照《瓶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报废处理”。我们在一个县区经营几家乡镇液化气分站,由于生意不景气,需要关闭一两家充装分站,为了安全起见想利用关闭的一个分站自行处理报废消除使用功能,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关要求?
请求领导给与指教。
总局答复:
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9.9相关要求。
这里的“自行”进行消除使用功能报废处理,也是指充装单位具备检验资质。包括对报废气瓶的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我是气瓶检验机构,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8.2气瓶定期检验标志的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的标记方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处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
我们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8.2条的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完成后,在护罩上刻印了检验机构代号、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同时在瓶身赋有电子识读标识,通过电子识读标识可以识别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请问通过电子识读标识识别信息后,否可以不在瓶身上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谢谢。
总局答复:
需要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
注意涂敷检验机构名称或代号,这点很容易忽略,特别是具备电子识读标识后。
8、碳化硅换热器是否受固容规监管。
具体是,我方要采购2台 碳化硅换热器,换热管为碳化硅,壳程是碳钢金属。
壳程为蒸汽,工作压力0.25MPa(G),工作温度128℃,按照固容规,划为Ⅰ类;管程为电解液,工作压力0.35MPa(G),工作温度40~80℃,达不到划类要求。按固容规以各压力腔最高类别作为该设备的类别,并按此类别进行使用管理。那该设备应是Ⅰ类受固容规监管的设备。
但是供应商说碳化硅作为非金属,未在固容规中明确列出,可以不按照Ⅰ类设备监管。
想听一下总局的解释,是否可以不按照Ⅰ类设备监管?
总局答复:
需要监管,新材料的使用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2.1.3.1和1.9。
新材料的使用:
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
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
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
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
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9、一台设备2004年投入使用,2010年办理使用登记证,设计寿命未注明,在2024年是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使用登记证不足20年,有人认为不需要办理变更)
疑问2:一台二类压力容器,从A市移装到B市,有移装手续,在进行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时,是否需要检查上次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总局答复:
1、使用年限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起算。
实际投用日期
10、《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根据规程7.2.1.4,8.3(2)(3),8.5.1(4),8.5.4(2)(5),8.6.3.2(2)的有关规定,是不是可以确定液化气充装单位在气瓶的检验周期内,可以自行更换瓶阀?
总局答复:
使用单位可以更换瓶阀,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到档案中。
使用单位可以更换,但不得维修瓶阀。
@ 《安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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