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71号)下发后,酒泉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及补发工作至9月28日前已全部完成。 调整范围 本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的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不参与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81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78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74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63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1 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1元;满20年不满 30年的,再增加31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1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11 元;满20 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 21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1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元。此次调整共惠及全市工伤保险定期享受待遇人员453人,补发1至9月待遇调整部分40844元。经调整,全市工伤职工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达到3511.34元,较去年增长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平均达到1732.19元,较去年增长2.27%。目前,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完成,各项待遇调整补发部分已全部发放到位,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