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岷县某酒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政务
2024-12-22 10:37
甘肃
2024年6月1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岷县某酒吧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该酒吧后厨进门正对面的操作台上及货架上发现有已使用的双信雪后食用小苏打、秦味佳纯芝麻酱、秦味佳芥末油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均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放使用。岷县某酒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来源: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