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201号
被处理人: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官铺村三组61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贵
2024年11月6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丘洪辉的投诉,反映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他于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7月11日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丘洪辉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700元。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梅州市金锋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4年12月23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丘洪辉在兴宁市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7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