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暴利:秀山龙文刚无证售卖烟花爆竹,45000 元罚款敲响警钟

民生   2024-11-13 14:21   重庆  



































镜头里的宋农︱山水人村和谐相融



秀山兰桥镇居民龙文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秀山县使用微信、抖音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吸引客户,私下从湖南吉首市、花垣县等地低价购进鞭炮、礼花、烟花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被行政处罚4.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看秀山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内容






处 罚 结 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应急罚[2024]4号


当事人:龙文刚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1月以来,龙文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秀山县使用微信、抖音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吸引客户,私下从湖南吉首市、花垣县等地低价购进鞭炮、礼花、烟花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秀检刑行意〔2024〕9号;
证据二:秀山县检察院检查六部提供的龙文刚案件调查卷宗2份共147页,
证据三:秀山县公安局移交的调查卷宗1份共20页,证据四:秀山县应急局对龙文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证实2023年1月以来,龙文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秀山县使用微信、抖音发布售卖烟花爆竹信息吸引客户,私下从湖南吉首市、花垣县等地低价购进鞭炮、礼花、烟花弹进行售卖,从中赚取差价。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县应急局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27日

法律解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秀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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