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宣传】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文摘   2024-09-30 22:11   天津  
多年以来

扫黑除恶斗争一直作为

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在稳步开展中

它不只是一句口号

关系着人民的安居

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那么

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如果你还不是很清楚

赶紧拿出小本本

一起学起来!



01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始的时间?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02

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03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04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05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06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开展什么工作的重要举措?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07

“六清”行动指什么?

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08

“三书一函”指什么?

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09

“12337”平台指什么?

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10

“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1

“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2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3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4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15

恶势力组织的组成特点和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组织的组成特点和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总结: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6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发展程度较低。具体而言,恶势力组织不需要具备经济特征,无需具备支持组织开展活动的经济实力;恶势力组织只需三人以上便可构成,组织内的分工无需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暴力性与犯罪次数较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低;恶势力组织的危害性也无需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可将恶势力组织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一阶段,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恶势力组织容易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7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8

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要做到“严格掌握”。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强,对其应当严厉处罚,这是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体现。因此,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以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当取保候审引发职业风险。应当注意的是,“严格掌握”并不等于“严格禁止”,对于确实符合有关适用条件的,还是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9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等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20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机制的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扫黑除恶

是一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战争

打击黑恶势力

我们刻不容缓!



来源:云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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