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的公告

科技   2024-11-11 16:53   北京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将我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纸质函证集中处理

(一)受理机构和受理业务范围

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对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实施总行集中处理模式,为保障客户体验和业务平稳运行,我行安排了1个月过渡期(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渡期内,原分行集中处理机构和总行集中处理机构并行受理来函。过渡期结束后,原分行集中处理机构将对来函作拒收处理。前期已实施总行集中处理的5家分行(广东、湖北、陕西、江西、河北)已于9月30日结束过渡期。

我行集中受理机构仅受理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即《通知》中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不受理《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不受理非《通知》规定的非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不受理现金缴费,上述情况需联系被询证单位开户机构办理。如遇被询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全部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也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开户机构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我行集中受理函证的规划及要求,将《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邮寄至指定受理机构,总行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如下:

集中受理机构(收件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武汉) 

集中受理地址(收件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平路99号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处理中心询证函集中处理点 

联系电话(收件人电话):

027-86760128(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二)受理要求和处理

1.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和我行相关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如下: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扣款银行账号、预留签章处日期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向银行确认其不掌握的单位客户信息,应在对应证明事项填写“无”。如需询证“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应填写拟查询的期间。

(3)《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供我行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具体询证项目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

(4)《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5)《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应将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或公章。

2.原则上,我行出具的函证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3.原则上,我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信息范围为全行范围,《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来函抬头基本信息“函件收件人”可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仅询证某特定机构范围,请与开户机构联系办理。

4.若集中受理的询证函存在如下不符合要求情况,我行将不予办理,并向询证函来函中填写邮箱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原则上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1)印鉴问题:未加盖骑缝章、预留印鉴或公章,印鉴有误或模糊无法验证等情况;

(2)函证基准日不唯一或缺失的情况;

(3)扣款账户问题:扣款账户缺失、扣款账号有误、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导致扣款失败;扣款账户填列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4)来函填写不规范:《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有留白、《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未填写询证函编号、联系人电话及邮箱缺失或有误、手工填写或涂抹;询证“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未填写“拟查询的期间”信息等情况;

(5)询证账户非建行账户的情况;

(6)不符合《通知》要求或其他情况。

5.如询证《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项目,我行将提供我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代销建信理财子公司的未到期理财产品的信息。

6.如询证《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第2项“银行借款”及第14项“其他”项目,我行将在第14项中提供被询证单位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买断业务、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银行借款的业务信息;如询证《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第11项“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及第14项“其他”项目,我行将在第14项中提供货币掉期业务信息。

(三)业务进度办理自助查询

我行支持被询证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来函显示签收后T+1个工作日后,通过“来函快递单号”,自助查询询证函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及路径包括:

1.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小程序:首页-更多-网点服务-线上网点-更多-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询证函进度查询。

2.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首页-更多-网点-建行到家-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首页-网点业务预约-建行到家-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支持单笔和批量查询。



  数字函证

我行支持企业网银、银企直联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数字函证”服务。

(一)受理机构和受理业务范围

我行受理数字函证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可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询证单位通过建设银行企业网银、银企直联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等渠道向我行发起的审计类询证函(格式二)的数字函证申请。

(二)办理条件

询证单位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或者申请开通我行企业网银、银企直联数字函证服务功能。

被询证单位应在我行开通企业网银或银企直联数字函证相关功能。

(三)业务流程

1.询证单位发函: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询证单位发起数字函证申请;

2.被询证单位授权:完成数字函证信息确认和授权缴费;

3.询证单位收函:查看回函进度和下载银行电子回函文件。

(四)业务进度办理自助查询

询证单位可通过发起数字函证申请的渠道查看函证的详情、当前进程、下载回函文件。



  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将予以通知。



回函内容有效性核验

我行提供回函内容有效性核验服务。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查验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的有效性,可登录我行微信小程序进行自助验证,自助查验路径具体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小程序:首页-更多-网点服务-线上网点-更多-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询证函回函核验。

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核验时需准确录入资金证明编号、电子印章校验码等基本要素,并勾选需核验的项目和要素,若输入内容与我行回函数据完全一致,核验结果为“核对一致”,否则为“核对不一致”。



回函印章有效性查验

我行回函用章为处理机构的电子业务专用章,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查验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有效性,可通过自助查验方式或前往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进行验证。自助查验路径具体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网址:WWW.CCB.COM-首页-业务验证-电子印章查验。

(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首页-更多-助手-电子印章查验。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我的账户-更多服务-交易查验。

(四)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微金融-业务办理大厅-全部服务-网点服务-电子印章查验。

(五)营业网点智慧柜员机:个人业务-更多业务-电子印章查验。



业务服务与投诉

如有业务疑问或其他服务问题,请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或致电受理机构。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官微。发布公告、营销活动、理财产品、各类优惠、业务介绍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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