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每年到了过年这个节骨眼上
有没有年终奖、年终奖能拿多少
成了每一位打工人最关心的问题
针对员工的年终奖
有公司竟做了这样的规定
休了年假,就不能拿年终奖
辽宁一公司在内部管理条例中规定
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
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
而正是这条规定
让公司和离职员工最终对簿公堂
案件回顾
因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某公司曾于2015年底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
其《年终奖励管理办法》中规定:
“一、年终奖励发放范围:1、因企业经营生产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员。2、在岗人员(工资表内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二、考核计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2、根据年度出勤考核情况,累计病事假休假一个月者,相应扣减一个月金额;累计休假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扣减;享受年休假人员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而《福利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
“菜金发放(春节期间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核,将发放金额分为12等份考核发放,即月出勤不足三分之二的扣减1等份。2、临时工及试用人员(以发放时间为准)不发放。3、发放时已退休人员(已离开岗位)不予发放。4、享受年休假人员不予发放。”
2020年2月,职工刘先生从上述公司退休。
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补偿款3050元(年终奖励2550元+春节菜金500元)。
退休后,他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
该公司遂于2020年7月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补偿” 3172.41元。
但公司认为,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该公司多次要求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2018年年终奖励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后者拒不返还。
暗补或明补是企业对未休年假补偿金的补偿方式,但是,不能重复补偿。
该公司遂向抚顺市新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法院判决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公司规定违反《劳动法》。
公司答辩称
刘先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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