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2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了搞好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的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予以公布,若6+有疑问,请将相关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
联系地址:张家川县影视中心业务楼六楼
联系电话:0938-7881127
特此公告
附件:《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了搞好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的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起点位于张家川县龙山镇南街村,沿S218线自东向西改造,于西沟桥处沿南河北岸改线,终点位于西沟村冷链物流园与S25静天高速连接线相交处范围内涉及项目建设的所有住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符合一户一宅且有合法产权的宅基地,根据宅基地标准面积(168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被征收户给予救济的原则。
(四)针对部分宅院征收拆除不涉及搬迁的住户,不予发放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其它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五)户籍界定不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实际购买该项目过境段院落(有合法手续)的群众,权责清晰、无产权纠纷,常年居住在规划区内的群众享有同等补偿标准。
(六)宅基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六、房屋(宅基地)产权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用途的认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宅基地的认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涉及的宅基地以168平方米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确定的方式: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承担。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开展评估。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八、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300元/户;
2.宽带:300元/户;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空调:800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700元/户;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900元/户。
九、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1.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
(1) 被征收人宅基地内原有建筑物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 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宅基地的补偿
宅基地认定面积以168平方米为准,每平方米1500元。小于168平方米的宅基地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大于168平方米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照2024年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西部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方案》予以货币补偿。
3. 对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4.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征收专户。
十、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临街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具体参考方案第十一条(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货币搬迁费补偿,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2000元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1年(12个月)。临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管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对依法纳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2.对未纳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济效益情况,按照补偿总额的2%给予补偿。
3.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准。期限为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十二、补偿协议
(一)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
(三)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五、本方案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