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22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区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川县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拟对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经充分调研、论证,特制定《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予以公布,若有疑问,请将相关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
联系地址:张家川县影视中心业务楼六楼
联系电话:0938-7881127
特此公告
附件:《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区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川县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拟对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经充分调研、论证,特制定《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
(五)《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张政发〔2024〕70号)。
二、征收主体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五、征收范围
张家川县原人社局家属楼及办公楼(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六、征收期限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坚持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产权调换为主的原则;
3、坚持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给予优惠的原则;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内,坚持优先选房、先签先选、限期签订的原则;
5、针对办公楼及公共附属物、构筑物已出租的,由张家川县秦水集团负责清退租户,收回后移交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八、产权调换房户型、基本标准和地点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户型以规划设计的沙盘模型为准,最终建筑面积以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后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屋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门窗为新型塑钢材料。
(三)配套设施:水、电、暖齐全。
(四)安置地点:原地返迁安置。
(五)安置优惠标准:产权调换后安置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以公布的房屋开盘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20%计算。
九、征收补偿对象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确定的方式: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承担。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开展评估。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十一、房屋合法性、所有权人、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章中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执行。合法房屋面积和煤房面积的认定,以评估机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十二、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有线电视网、固定电话网、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300元/户;
2.宽带:300元/户;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空调:800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700元/户;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900元/户。
十三、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一)办公楼、土地及公共附属等的处置
原人社局办公楼、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规定的程序及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现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处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1、产权调换标准面积。被征收人以其合法房屋的面积按照1:1的比例与安置房进行兑换的面积,再加上煤房的面积,所能兑换到的最大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m²)=被征收人以其合法房屋的面积按照1:1的比例与安置房进行兑换的面积(m²)+煤房的面积(m²)。
2、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具体见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更新项目评估价一览表)。②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公布的安置房开盘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20%计算补缴。
3、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
(三)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见张家川县原人社局片区更新项目评估价一览表)。
2.被征收房屋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征收专户。
十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住宅: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m²)×10元×搬迁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偿;选择临时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计发)。
2.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常住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每人每年2000元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按2年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费。
十五、补偿协议
(一)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兑付、收缴、结算。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
(三)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八、本方案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川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