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案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日期 |
平遥县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案 | 平遥市监处罚 〔2024〕87号 | 平遥县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 | 1.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 2.罚款66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4年11月4日 |
来源:介V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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