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企业   2024-10-21 20:20   湖南  




点击上方名片
关注郴州环保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办案要坚持

依法规范、全面客观、证据裁判三原则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

《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明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包括自首、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指引》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来源 | 检察日报社

编辑|杨漪

一审|郭凯 二审|左佳琳 三审|廖玲琼

郴州日报融媒体工作室运营

往期回顾

毛万春在省政协专题会议上强调:注重实效、久久为功,持续助推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理

感恩同行,共筑生态之美——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回访资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灾后应急重建单位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郴州环保
环保信息发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