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郴州3起案件入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企业   2024-11-08 21:0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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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两批典型案例(“两法衔接”类),郴州3起案件入选。




案例一

郴州市某污水处理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以下简称永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兴县某工业园区的某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在某入河排污口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总砷、铊浓度均超标。执法人员立即调阅该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在线监测数据,砷和铊的浓度均显示未超标。5月21日,永兴分局对该污水处理厂开展了执法检测,同时对其收集池、待排池、入河排污口和出水在线采样器等位置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为0.660mg/L、0.0216mg/L、0.0577mg/L和0.00767mg/L,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为0.0203mg/L、0.00530mg/L、0.00238mg/L和0.00014mg/L,入河排污口废水与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的浓度总砷、总铅、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相差31.5倍、3倍、23.2倍和53.7倍,在线监测数据与出水在线采样器废水浓度一致,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该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的总砷、总镉和铊的浓度分别超标5.6倍、4.77倍和2.83倍,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更换采样器水样、分析仪水样和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永兴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兴县森林公安局。2024年6月22日,永兴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唐某进行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9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殷某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一是溯源排查,锁定违法企业。为确保永乐江断面水质安全,2023年郴州市永兴县在与安仁县交界的猴子巷处设立了铊自动监测站点,并建立了重点企业外排废水定期排查制度。永兴分局在日常排查时发现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超标,再比对在线监测数据后,锁定了企业违法线索。
二是部门联动,及时查明案情。永兴分局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联合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立案侦查无缝衔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三是坚决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园区配套企业,也是园区废水处理的守底线企业,在园区废水处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通过快速调查处理,对涉案人员及时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坚实基础,有力震慑周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


案例二

郴州市永兴县某冶炼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凌晨,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执法人员在永兴县太和工业园进行夜查时,发现某冶炼有限公司厂区外雨水管网中有外排废水,经调查,该公司采取软管采取虹吸的方式将初期雨水池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砷浓度为3.4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88倍。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废水,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砷、镉和铊的污染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该企业以上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永兴分局于2024年8月8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2024年8月20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案将相关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典型意义】
一是常态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永兴分局执法大队对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实行全天候有效监管,确保园区生产的稳态发展。
二是部门联动,及时查明案情。永兴分局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联合开展调查,做到了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立案侦查无缝衔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案例三

永兴县黄某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7日,群众信访称永兴县城内出现异常刺鼻气味,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周边进行排查,于2024年10月8日在永兴县便江街道发现嫌疑人黄某正在新湾组空冲垅水库旁进行固体废物露天焚烧。永兴分局立即联系永兴县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黄某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收集了28.45吨废弃电路板和废铜箔纸,运至永兴县进行露天焚烧,火法提炼重金属,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电路板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5-49),经过磅废弃电路板总计28.45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黄某的以上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永兴分局决定对黄某在永兴县便江街道沙桥村新湾组空冲垅水库旁焚烧场非法露天焚烧的电子元件(废弃电路板和废铜箔纸及焚烧废弃电路板和废铜箔纸的残渣)予以查封(扣押)。永兴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2024年10月24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涉污染环境案对黄某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典型意义】
一是严抓严惩,强化环保意识。为确保永兴城区及其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安全,永兴分局执法大队在收到群众反映后立即对永兴城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排查,并及时发现并查处了黄某的违法行为,避免了重大舆情的事件的发生,调动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是多方联动,及时查明案情。永兴分局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联合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立案侦查无缝衔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三是强力打击,形成震慑作用。非法焚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容易造成重大舆情事件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强力打击、严肃处理此类非法露天焚烧行为将涉案人员依法刑事拘留和批捕,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保障永兴城区及其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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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法衔接”类)(上)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法衔接”类)(下)

来源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杨漪

一审|郭凯 二审|袁首枢 三审|廖玲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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