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去年接到法院传票,我才得知2019年自己那笔290万元银行借款不仅办下来了,而且在放贷当日就被银行工作人员冒名代签转给他人。”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34岁男子徐某林说,尽管法院最终判决自己败诉,但他还是想不通,“那笔钱,到底被谁冒领了?”
投诉人:
“我借的290万元,到底被冒名代签转给了谁?”
“因承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我于2019年2月28日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柞水农商行)递交有关资料,申请借款290万元。3月14日,在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徐某林介绍,当日签订这两份合同之后,银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督”为由,要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及取款密码,然后让回家等放款消息。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徐某林介绍,申请借款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夫妻两人名义写了一份《贷款申请书》,同时邀请两个人做担保,再无提供任何资料。因银行贷款迟迟未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承接,当时还以为是银行未放贷,此事也就没有放在心上。不料直到2023年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2019年那笔290万元的银行借款不仅办下来了,而且在银行放贷当日就被工作人员冒名代签转到他人账户名下,现在银行竟让自己来承担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
徐某林懊悔地说,2019年申请借款时自己社会经验欠缺,当时是银行工作人员怎么安排就怎么来,咋也没有想到是这样的结果。当初留在柞水农商行的银行卡,在290万元转账完毕后就被银行单方注销了。
疑问点:
(一)仅凭4张身份证,银行放贷290万元?
那么,当事人徐某林这笔290万元的借款到底是如何申请的?今年8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柞水县,对此事展开调查。
根据柞水农商行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全套诉讼证据目录显示,该行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徐某林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王某瑶(徐某林之妻)身份证复印件、徐某林与王某瑶结婚证复印件、贷款面签资料、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转账回单。
记者查阅发现,在《借款申请书》中,徐某林申请借款理由是:“在商洛市柞水县西川产业园区有个综合楼在建项目,合同总造价1200万元,工程启动前期垫付资金500万元,自有资金210万元,尚缺290万元,特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90万元,用于工程承包资金周转,期限3年。”
根据《借款合同》显示,本合同的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
但记者翻阅《保证担保合同》,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90万元的银行借款中,没有实物抵押,甚至连徐某林申请借款中所称的合同总造价1200万元《工程合同》也未在担保中体现。柞水农商行疑似以4张身份证,就对外发放了290万元贷款。
(二)290万元贷款,到底转给了谁?
申请借款人徐某林坚称自己未实际得到贷款,那么这笔以徐某林名义申请下来的290万元贷款去了哪里?
根据柞水农商行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全套诉讼证据目录中,一张《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9年3月14日徐某林账户将一笔290万元的款项转到一个名叫蔡某鹏的账户之下。
转账汇款凭条
但徐某林称,《转账汇款凭条》单上“徐某林”签名与《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徐某林”签名明显不一致。同时,《转账汇款凭条》单上打印时间是2019年3月14日,而单据上银行三角章的落款时间却为2019年3月15日,为何不一致?
根据柞水农商行提供的“蔡某鹏”账户账目明细显示,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7日,通过多次取现及转账,将290万元全部转完。其中,两笔共计76.16万元摘要名称为:偿还“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利息;7.3万通过POS到西安一家汽车4S店;3225元通过POS购买了一份保险,其余的206万元取现摘要名称均为“其他支出”。
(三)银行工作人员,私自签字“徐某林”?
那么,这笔290万元的贷款到底是如何申请下来的?又是如何发放的?接收290万元贷款的“蔡某鹏”又是谁?
8月13日下午2时,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柞水农商行,该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这件事情他了解到一些情况,总体来说银行工作人员部分程序违规但不违法。针对记者提出的具体问题,他请示领导之后找来一位具体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称,“金某矿业”、“宏某工贸”法定代表人徐某才,系申请借款人“徐某林”之父,此前徐某才两个公司银行贷款利息扣除,是“徐某林”名下的银行卡还的,因此,银行认为他有还款能力。
同时,因“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迟迟不能按时归还,导致银行工作人员要给“徐某才”垫款,所以银行商量,通过给“徐某林”贷款来偿还其父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记者询问银行能否要求父债子还,这位负责人称“当然不能了!”
这位负责人称,单据上的“徐某林”签名,是该行工作人员代签的,原因是申请贷款人“徐某林”有给该行的授权书。
该负责人介绍,名义借款人“徐某林”与实际接收290万元的“蔡某鹏”有债务纠纷,有“借款借据”。该行也是根据“借款借据”将“徐某林”名下290万元贷款转到“蔡某鹏”账户,主要用于归还“金某矿业”、“宏某工贸”银行贷款利息。
就该行能否介入储户之间的债务纠纷?290万元的贷款账面显示仅有76.16万元用于偿还了利息,其余的钱都去哪里?《借款合同》显示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银行能否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等问题,相关人员没有给予答复。
随后,该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领导请示有关部门之后,该行不接受采访。
法院判决:
徐某林应归还柞水农商行 290万借款及利息
徐某林向记者提供了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1026民初314号),法院审理认定:“金某矿业”、“宏某工贸”法定代表人徐某才(申请借款人徐某林之父),曾在柞水农商行处借款,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徐某才劝说其儿子徐某林、儿媳王某瑶到柞水农商行处借款290万元,用于偿还“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借款利息。
2019年3月14日,徐某林与柞水农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290万元,并将银行卡留在柞水农商行,同意银行在放贷后直接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借款利息。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柞水农商行将290万元打款至徐某林账户,本笔借款已经偿还利息10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徐某林判决生效后归还柞水农商行290万元借款及利息。
290万被贷款疑点重重,谁是“背锅者”?
在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持续调查中发现,投诉人徐某林称被贷款290万一事疑点重重,这290万贷款到底去了哪里?
银行要求父债子还是否真的存在呢?
在徐某林称被贷款290万一事中,柞水农商行称,给徐某林贷款290万是为了其能偿还其父徐某才“金某矿业”、“宏某工贸”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
那么“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才对此是否知情呢?
记者在柞水期间通过各种方式未能联系到徐某才,但拿到的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1026民初314号)里面,有“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公司对此事件的答复。
“金某矿业”、“宏某工贸”公司在法庭答辩称,该笔借款是用于给两家公司清偿借款本息,是经徐某林夫妇同意以两人名义贷的款,贷款发放后,柞水农商行直接将该笔款用以清偿二公司利息,同意这笔借款由二公司承担。希望柞水农商行能够减免利息,不要求徐某林夫妇承担还款责任。
在徐某林称被贷款290万一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人物,即2019年3月14日,以徐某林名义申请下来的290万贷款刚到账,就被柞水农商行工作人员冒名签字,将290万直接转到“蔡某鹏”账户的“蔡某鹏”到底是谁?与几人之间又是何种关系?
柞水农商行称,名义借款人“徐某林”与实际接收290万元的“蔡某鹏”有债务纠纷,有“借款借据”。
当事人徐某林告诉记者,他与“蔡某鹏”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而且根本就没有给柞水农商行授权书。
而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1026民初314号)里面,称柞水农商行将290万元打款至徐某林账户,本笔借款已经偿还利息101万元。但这101万利息,到底是谁还的里面没提及,“蔡某鹏”的名字判决书也没有出现。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方努力,未能联系到“蔡某鹏”本人。
徐某林承认,一审败诉后,出于种种考虑,自己没及时上诉,判决已生效。但他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一直在向银行监管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希望能讨回公道。
律师说法:
若当事人反映属实,银行涉嫌违规发放贷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复盘当事银行整个放贷过程,贷款290万元《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竟然无实物抵押,在徐某林申请借款中所称的合同总造价1200万元工程合同,居然也未在担保中体现,这些均可证实银行放贷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刑法》第186条还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这一罪名。
赵良善表示,未经徐某林本人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徐某林签名转款,即冒名转款,很明显当事银行涉嫌造假、伪造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足以认定徐某林与当事银行的贷款合同归属无效。因此,当事银行所放的贷款与徐某林无关,对徐某林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责任理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不能将此责任转嫁给徐某林。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对当事银行及相关负责人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赵良善建议名义借款人“徐某林”,虽然一审判决之后他因种种原因未提请上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文/图 编辑 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