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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消息,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公布12起典型案例。其中,8起涉及肥料、农药、种子。
一、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菏泽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菏泽市单县鹿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宁市泗水县孔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案。2024年4月,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案件线索函,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涉嫌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查,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标注适用范围:各种作物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或成熟期果实的鸟害防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属于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4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威海市荣成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2024年4月,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销处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由青岛某公司生产的螯合金铵,未标注肥料登记证,该公司不能提供该肥料的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6元、罚款1747元的行政处罚。
八、滨州市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组抽取了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测,所抽查样品虫螨腈含量不符合标识标明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予以立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制作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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