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肥料登记与管理改革20年
企业
2024-10-22 18:09
广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施行,主要经历3次修订,分别是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根据《办法》要求,严把肥料质量关,加强市场管理,正确引导农民使用登记过的合法产品,是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办法》发布实施后,我省肥料登记改革的历程紧随国家政策改革的步伐,旨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并加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管。同时,广东省肥料协会也于2004年8月在广州成立,在加强肥料企业生产安全、提升肥料质量的同时,维护了肥料行业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并共同探讨农资行业的新机遇,助推农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的肥料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为此,国家农业部门和我省农业管理部门不断深化肥料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肥料审批程序。深化登记改革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国是肥料生产和使用大国,长期以来,在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加强肥料管理,推动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国务院明确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三是完善登记审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产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对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20多年来,广东省的肥料登记改革伴随国家政策的调整,经历了六次较大调整和完善。一、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原农业部制定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我省根据《办法》要求开始实施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二、取消省外肥料产品备案制。2015年10月22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5〕43号)要求,于2015年10月1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的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第27项,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令)“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果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需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分内容取消了,使得各省有效的登记肥料产品可在全国范围自由流通销售,无需在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极大方便了肥料企业和农民,较好的促进了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等肥料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三、取消肥料临时登记。2017年2月22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7〕6号)要求,于2017年1月1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门部分)第3项,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令)“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部分取消了。即《办法》中取消了肥料临时登记,只保留肥料登记、肥料续展登记和肥料变更登记。肥料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证,包括复混肥料、有机肥料、配方肥等。只要申请的肥料产品符合登记要求,经相应农业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但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取消临时登记为企业节约了宝贵的时间,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四、落实部分肥料登记审批委托下放工作。2018年1月8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级政府更多自主权,广东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包括将“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下放至广东省各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随后,于2018年1月29日原广东省农业厅及时下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通知》(粤农〔2018〕18号),迅速按要求将复混肥、配方肥等4项肥料行政许可下放给各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放实施以来,实现平稳过渡,无缝衔接。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30日,我省共有197家企业取得省级肥料登记证,目前有效的省级肥料登记证共有791个。其中有机肥料产品登记证361个,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登记证39个,掺混肥料产品登记证214个,复合肥料产品登记证177个。五、将七大类肥料登记改为备案。根据20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同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对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各省肥料备案工作,农业农村部及时筹划建立备案平台,要求各省肥料生产企业应将需要备案的肥料产品在投入生产前,将生产企业和肥料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的网站上,在部级、省级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模块进行相应备案,取得有效备案号,企业方可实施生产和销售。截止今年5月30日,我省共有796家企业在肥料备案系统上进行了肥料产品备案。部级肥料产品备案了10246个,其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已备案5051个,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已备案2573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已备案2531个,三类产品占比备案总数为99.1%;省级肥料产品备案了3216个,其中复合肥料已备案2218个,掺混肥料已备案998个。六、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492号公告,对“肥料登记”中的“肥料续展登记”“肥料变更登记”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自2021年12月1日起,上述许可事项或许可情形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经历20多年持续深化改革,我省在肥料登记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规范了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促进了农业发展;二是优化了肥料产品结构,鼓励了新型肥料创新,促进了肥料行业健康发展;三是有效扼制了企业乱登记、差产品登记,较好的保护了合法企业和农民的经济利益;四是加快了我省肥料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流程,方便了企业申请登记,提升了肥料登记效率。未来,广东省将继续深化肥料登记管理改革,探索更加高效、透明的管理模式,以适应肥料行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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