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想想都疼!顾客在“掰手腕送烤串”活动中骨折,摊主该负责吗?

政务   2024-09-30 15:07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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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高采烈图个乐子
稍不留意整个骨折
掰手腕没赢
烤串也没吃

该找谁负责?

参加摊位活动致骨折,

身份认定和责任归属存疑

某夜间集市的烧烤摊位举办了“掰手腕送烤串”活动,随后,小杰(化名)参加了该活动,和健身教练大刚(化名)掰起了手腕。其间,掰手腕的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可以一只手掰手腕,另一只手握住立柱发力。双方力量相当,正在僵持不动之际,小杰突然捂着手臂倒在地上。医院诊断为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于是小杰起诉大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

小杰认为大刚作为活动现场的主要参与者及组织者,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小杰的依据在于,自己受伤后目睹大刚与其友人在现场继续宣传并邀请他人参与掰手腕活动,从而推断大刚是烧烤摊的经营者及活动的组织者。

然而,大刚对此予以否认,他坚称自己并非烧烤摊的所有人,也未组织此次掰手腕活动,仅是偶然路过并参与其中。大刚认为,作为成年人,小杰应充分认知到掰手腕活动所蕴含的风险,且在比赛过程中,他已尽量保持克制,是小杰自身发力不当导致了骨折,因此应由小杰自行承担后果。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于大刚的身份认定及责任归属,以及小杰是否应被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掰手腕活动的风险。


法院:被告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烧烤摊位于露天集市,该集市的经营摊位相对松散,经营者存在利用汽车后备厢进行经营的情形。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被告驾驶的车辆停放在烧烤摊位旁,其与三名男子共同站立在摊位中间处。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受伤后,被告仍在摊位现场与他人共同吆喝宣传掰手腕活动,其行为符合活动组织者的特征,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系该烧烤摊位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活动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吆喝宣传的方式鼓励他人参加比赛,却未对参赛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比赛所用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虽有利于参赛者通过紧握立柱的方式发力,但也增加了比赛双方的受伤风险,而被告未能采取任何降低风险的措施。被告从事健身工作,自身力量强大,直接参加比赛更应当提醒原告适当发力,做好自我保护。被告主张原告在比赛中两次发力,但均未对原告进行有效提醒或制止,放任原告过度发力导致损害发生。原告手臂受伤后,被告亦未能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


结合上述事实,被告作为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系成年人,应当知晓掰手腕比赛的固有风险,其在集市游玩时自愿参加掰手腕比赛,应视其自愿担当比赛风险。原告参加比赛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在比赛中也未实施违反规则的行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不当发力导致,原告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参加者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掰手腕是较为常见的大众文体活动,参与者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容易导致手臂受伤等损害结果。参与者主动参加该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正常活动中的损害风险。


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与者的一般过失责任,而并非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仍负有对活动风险的提示、防范、控制以及事后的救助义务。基于危险控制理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具有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危险控制能力。故组织者应当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等义务,尽量排除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当然,在具体责任划分时也要考虑到,案涉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参与者系自愿参与、其自身过错等因素,故组织者对参与者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合理范围为宜。


在此也提醒大家,日常参与文体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同时,自身也应严格遵守活动规则,既要防止自己受伤,也要避免伤害他人。





END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

编辑 | 远远

审核 | 斯塔克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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