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刑”了!南康这两小伙居然敢贩毒

政务   2024-10-15 18:14   江西  

贩卖毒品

不论数量多少

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那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

还构成犯罪吗?



案情回顾


范某某在其微信好友“囍乐”(身份不明)处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5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2024年2月9日至11日期间,吸毒人员黄某联系范某某表示要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范某某三次以400元每颗的价格将3颗电子烟弹出售给黄某,黄某现金支付范某某1200元。 

3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联系商某某表示要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商某某联系快手好友“宏达”(身份不明),并向其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2颗电子烟弹。当日18时许,商某某将其中一颗电子烟弹卖给林某某,林某某现金支付商某某500元。

3月17日下午,商某某与范某某商议,由商某某介绍他人在范某某处购买烟弹,商某某收取每颗60元的介绍费,范某某听后便答应了。当日23时许,林某某通过商某某的微信联系范某某表示要购买2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范某某告知林某某1颗烟弹500元,后范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2颗电子烟弹出售给林某某,林某某向范某某支付现金1000元,交易完成后,范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商某某120元介绍费。



3月18日,南康区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林某某父亲的举报电话称林某某吸毒,后民警在林某某身上查获电子烟弹1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1颗电子烟弹内的烟油净重0.2克,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经鉴定,林某某送检的毛发中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商某某、范某某、黄某送检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案件审理


2024年3月18日,商某某、范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本案中,虽然范某某、商某某所贩卖的电子烟弹中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但其二人的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范某某、商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检测出毒品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商某某不知道贩卖的电子烟弹不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而当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中范某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范某某、商某某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非法贩卖依托咪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编辑:陈成

审核:黎衍金 刘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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