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路 千 万 条
安 全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区级社区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近期,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彩新星工作室”干警在迎宾南路社区开展送法进社区宣传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格化管理。
“我孩子都不用我接送,自己骑着电动车就去了。”
“我那孩子也是,还非要让我买个新的。”
在宣传活动中,该院干警了解到存在未成年人自己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个情况后,立马开展调查,发现辖区内未成年人上下学大都如此。
针对未满16周岁青少年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未检干警特制作告知书,望各位家长和学生周知。
关于未满16周岁青少年骑行
电动自行车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学生将其作为上下学的代步交通工具也日渐普遍,然而,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多车并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嬉戏打闹、分心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在此,我们诚恳地希望可以与各位家长联手筑起学生交通安全防线,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平安。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未满16周岁的孩子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在行驶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行车速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随意横穿马路,违法载人、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一系列危险行为,更易引发各类大小交通事故。
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检察官提示
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年龄限制,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将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风险最小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要为未满16周岁的学生购买电动自行车,更不要让他们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彩新星工作室”
2024年10月29日
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关乎每一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家长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良好的出行习惯,提升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