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杜)行罚决字〔2024〕0491号
违法行为人刘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镇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镇xx村xxxxxxxx号,xx。
违法前科: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刘x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叫“泽林”的女子购买83箱烟花爆竹后非法储存在新乐市xx村自己家中,准备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进行销售,202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查获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新乐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乐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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