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事)行罚决字〔2024〕0500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乡xxx村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家苑小区,xx。
违法前科: 2019年08月20日,因马xx危险驾驶案,被新乐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11月12日,因马x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被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24日21时许,马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新乐市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中十字路口时,与贾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电话联系朋友王x到事故现场顶替马xx冒充肇事司机。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新乐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乐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