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政务   2024-12-20 17:11   云南  

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在宁洱辖区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告知后,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受的权利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内容如下:

公告期内,违法行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书面提出。符合听证情形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期内向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者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9-3231739,公告网址:宁洱交警微信公众号。

特此公告!

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附件1:《2011至2021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附件2:《2022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附件3:《2023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附件1:《2011至2021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附件2:《2022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附件3:《2023公告强制措施记录统计表》

终审:刘丙辉

初审:黄艳华

责编:封黎黎

来源:交通管理大队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扫描二维码获取更多信息



主办:宁洱县公安局新闻办

投稿邮箱:negaxc@163.com





宁洱警方订阅号
传递警方资讯 服务大众民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