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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巫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一下。
原告小名与被告欢欢 201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3日确立恋爱关系,当日小名便给欢欢现金10000元,并商定同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农历11月底,欢欢突然提出暂不忙结婚,并要求小名等自己三年,因为自已与前夫刚离婚,生的孩子才几个月,三年后再谈结婚。小名同意了欢欢的意见,随即将已准备好的婚礼取消。2020年12月,小名受公司安排到印度尼西亚分公司上班,期间欢欢不定时向小名要钱,后面又要求小名每月给自己母亲(本案另一被告)打款2000元,均用于抚养与前夫之子。2022年2月,欢欢找小名要钱,小名当时未给,欢欢就在3月30日将小名拉黑。2022年8月25日,欢欢将小名移出了黑名单,又开始向其要钱,期间双方关系时好时坏,小名前后陆续向欢欢及其母亲转款共计十多万元。2023年农历8月9日,欢欢在福田镇与他人举行了婚礼,小名得知后多次找欢欢及其母亲协商,要求两人退还几年时间中给付两人用于抚养欢欢与前夫之子的费用,均遭到拒绝。小名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欢欢及其母亲退还不当得利1127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婚恋自由,财物往来应符合一般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的道德认知。民事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应有合法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则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结合该案,原告未婚,出于寻找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被告以情侣身份相处后,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才向被告赠予财物,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在所附条件已经不存在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事后因被告和他人结婚的原因导致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财产则无合法依据,原则上应予返还。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及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原告放弃其他诉讼主张,案件顺利了结。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的方式表达情意无可厚非,但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因此,恋爱双方在追寻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坦诚相待。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收集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当保有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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