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公司,被罚16.55万元

民生   2024-11-02 16:52   重庆  

主办单位:  巫山县峡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养殖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外环境,构成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查处情况




接群众举报,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两坪乡的养殖场直接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建有一养鸡场。养鸡场建有两个化粪池,一个清液池,场区外山坡建有三个清液中转池,设有两台干湿分离机。现场检查时,养鸡场两个化粪池、清液池已蓄满;场区外一清液池内存有少量粪污,另外两个清液池内存有少量雨水,无储存粪污清液痕迹。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鸡场清液池处有一抽水泵,抽水泵连接一白色消防水带,牵至场区外约300米处农田里,白色消防水带尽头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根据现场粪污溢流痕迹调查,外排粪污流经该公司承包的农田、山坡—自然山沟,汇入龙洞沟,后经龙洞沟汇入溪沟,最终经溪沟汇入大宁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巫山县景程鑫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违法企业通过以私设暗管方式排放养殖水污染物,其行为恶劣,行政处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执法

来源 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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