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费县发布双令

文摘   2024-11-20 10:23   山东  

费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费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4年11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期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费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区域)。

三、禁火的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区可能引发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灾的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2.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隔离网、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其他规定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4.一旦发现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山林,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进行劝离和制止,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县消防救援大队);5012119(县应急局)、5877268(县林业发展中心)。

本《禁火令》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费县人民政府封山令

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封山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5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封山规定

(一)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原居民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开展活动。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停止一切林区作业行为。确需在林区建设的重点工程,在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灭火等相关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经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工;当前正在进行的其他所有林区作业行为一律停止。

(三)经批准进山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上交一切火源,进行实名登记,并报备活动区域,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期间,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区经营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巡护和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加强对封山区域内的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是在封山区域进山路口安排专人守卡,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上山;二是严格规范封山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火,严禁在林区野炊、烧火取暖、烧田地埂草、烧秸秆、烧树叶等野外生产用火行为;三是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是加强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扑火队伍保持临战状态;五是严格按照网格化分工,网格长、网格员要管理好网格片区森林防火工作、服务网格群众,做好森林防火政策宣传、隐患排查、人员管理(进山报备、上坟报备、特殊人群管理)、协助执法等工作。护林员要做好管护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大巡护频次,全天候巡林。

四、封山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封山防火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编辑 | 赵泽龙        初审 | 李   健
审核 | 李振海        监制 | 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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