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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以来,湖南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农业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劣质鸡苗。经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每斤22元回收成品鸡”为卖点,诱骗多个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远高市场价向农户销售未经检疫的“问题鸡苗”,农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0%以上。
事发后,该公司通过更换名称和办公地点、谎称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农户追偿。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浏阳市公安局。
调查发现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在湖南省浏阳市、华容县、长沙县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在不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没有回购资金和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诱骗农户刘某某等人签订虚假的鸡苗购销合同,并收取高额购苗款。
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话务员”、“技术员”、“售后专员”在内21人的犯罪团伙,向江西、四川等8省的75个农户销售“问题鸡苗”,销售金额298万元。2023年10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胡某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团伙犯罪案件。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租赁厂房、购置废弃孵化设备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包装;“话务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向农户推介涉案鸡苗,邀请农户到公司参观;“业务经理”诱骗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技术员”向农户传授错误养殖技术,导致鸡苗短期内大量死亡;“售后专员”利用合同条款推卸责任,拖延受害农户索偿。
为逃避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合同中将农户责任规定得清晰明确、自身责任则比较模糊,发生纠纷后以农户违约在先为由为自己开脱;当受害农户、相关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数量后,迅速更换企业名称和办公地点,“换个马甲”继续行骗。
浏阳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将案情相似、案发时间相近的几十个案件串联起来,通过分析受害农户证词和违法行为人供述,核查公司经营资质和资金账户,以及追溯涉案鸡苗来源等方式,证明违法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涉案合同系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农户签订,进而准确识别合同诈骗的实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以“订单农业”为幌子实施诈骗,欺骗性和迷惑性极强。广大农民群众务必要谨慎甄别各类商业宣传和广告,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电话销售中所谓“特色”种养殖项目的宣传推介,更不要相信“一本万利”。已签订合同的,要留存好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察觉上当受骗,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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