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乐活   2024-11-10 19:0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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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群众特别是外地来海人员误入传销陷阱,切实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所谓“民间互助理财”、“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幌子进行个人资金投入,并通过介绍他人获利都是传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组织、参与传销的行为均违法,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凡是具备交“入门费(会员费或人头费)”、“拉下线(拉人头)”、“层级计酬”等特征的活动都涉嫌传销。参与者投入的33500元、39000元、49800元、50300元、50600元、69800元等资金就是“入门费”;参与者找来的“合作伙伴”就是“拉下线”;有新人加入后,其直接或间接邀约人及多个层级上线都能获得数额不等的收入就是“层级计酬”,这些都完全符合传销的典型特征。

三、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房屋中介公司)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人员。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将房屋租赁给外地来人员,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承租流动人口情况报属地派出所;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参与传销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一切后果自负。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无论是否拉到下线,参与传销即违法。参与传销的危害主要有:投入资金血本无归、亲情破裂、被罚款、被判刑等。

五、广大群众要筑牢防范传销、防范诈骗的安全意识,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抵制传销的法治氛围;欢迎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举报传销活动线索,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六、凡是在我市范围内组织、领导、策划、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投案自首或主动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对投案自首和主动供述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海阳市公安局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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