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在逻辑,强调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积极主动应对社会矛盾的新变化,推动基层社会治理“1133”工作机制与“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深度融合,西吉司法局在西吉法治公众号设立【以案说法】专栏,以真实案例为载体,深入浅出地解读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切实让群众在每一个调解案例中汲取法治的养分,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法治西吉、平安西吉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介绍
2024年某村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过程中,陈某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期间,由于铲车司机苟某的疏忽,推了李某家的祖坟,侵害李某财产权、祭祀权与人格利益。李某欲将坟地迁入新墓地并要求陈某承担费用,陈某以高标准农田项目在规划范围内为由拒不赔偿,双方产生语言冲突且协商无果,遂向平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平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迅速受理并展开工作,对这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初步制定调解方案,组织调解员实地勘察现场、走访现场目击人员,全面掌握纠纷事实。待安抚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后,调解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展开工作。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民俗习惯,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苟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结合铲车开进坟院、挖平坟头等事实,通过讲情理、讲道理、讲法律,最终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铲车司机苟某也现场与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负责人陈某协商了赔偿事宜。而对于受害方李某,调解员则耐心倾听其迁坟、过事所需花销等10000元的具体诉求,调解员进一步明确了调解思路和主攻方向。在了解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人员从情、法、理等多个角度,依据侵权程度、公序良俗、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多次进行释法明理,找准问题症结和切入点。
经过多轮协商后,当事人从最初的语言冲突、互不相让,逐渐转变为主动换位思考、积极配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现场自愿达成协议,铲车司机苟某用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当场支付给李某迁坟赔偿款5000元,李某再也没有因此事与陈某和苟某产生纠纷,此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启示
坟墓是一种构筑物,作为特殊财产,死者近亲属对其享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在这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伤害了李某及其家属的感情。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施工方麻痹大意,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对项目现场进行提前检查和分析研判,未能采取有效地措施效预防并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在问题出现时,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积极地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矛盾的持续扩大。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陈某和苟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擅自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侵权方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同时,苟某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在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损坏坟墓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己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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