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4
曹锁仁:
我局于2024年11月8对你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在火石寨乡小红庄村庙湾组张文斌原开设过砂场的地块与村民张少成地块接壤处开采过建筑用砂原矿,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
3、现场勘测材料(勘测笔录、勘测照片)
4、西吉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现场照片3张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以及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对擅自采矿的处罚违法违规情节第1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按裁量标准第1条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即:1934.4m³×14.33元=27719.9元(大写:贰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玖角整),
3、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合计:57719.9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玖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57719.9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玖角整)缴到西吉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吉县支行,账号:29421001040008632),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处罚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斌
电话:0954---3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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