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新对比内容来了,请查收!!!

教育   2024-11-27 20:40   天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共七章72条(与现行条例相比,保留8条、完善42条、增加22条),让我们共同学习相关内容。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对标上位法,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依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基层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给予行政奖励、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鼓励科技创新;同时,增加了京津冀协同规定,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和保险要求,强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细化教育培训情形,规定安全生产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新增高危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三是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措施,同时有针对性地设置管理要求防范发包作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效能。一是细化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职责。二是规定基层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具体方式和执法能力建设要求。三是明确开展安全风险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化建设、信用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多措并举推进社会共治。一是推进安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使用,推动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二是强化中介机构、保险机构等第三方作用。三是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同时从供应链的角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程序要求。在应急救援层面,增加基层协助参与应急救援的职责;在事故报告与调查层面,进一步明确事故现场指挥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和批复程序,增加事故评估制度。

 

(六)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明确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二是对标上位法规定,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等情形,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三是对于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来源:西青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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