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排到专项公益性岗位,能否从事“第二职业”?

文摘   2024-11-02 08:40   北京  

退役军人在专项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通常较为轻松,拥有较多的自由时间,这使得一些退役军人考虑是否可以从事“第二职业”以增加收入。然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明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来分析。

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通常涉及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区养老等领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部分后,月收入大约在两三千元,而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月收入可能达到四五千元。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兼任职务或领取酬劳。公职人员的定义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尽管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可能不在正式编制内,但由于他们的工作是由财政拨款支持的,且在体制内工作,因此他们可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公职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某些省份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治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如果退役军人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这属于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应依法终止劳动协议。

这意味着,至少在某些地区,退役军人在专项公益性岗位上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尽管如此,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地方可能会考虑到岗位的特殊性和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对此类规定执行得较为宽松。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在专项公益性岗位上是否能从事“第二职业”取决于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情况。

建议各地政府提高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的工资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同时,退役军人也应理解政府的难处,认识到这些岗位本质上是过渡性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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