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律联动 | 炜衡合肥律师驻荷叶地派出所调解日志(第一期)

文摘   2024-09-29 11:23   安徽  




W&H LAW FIRM / HEFEI 

近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合肥”)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开展“警律联动”公益合作项目,选派部分专业律师前往荷叶地派出所值班,并开展驻所调解工作。


通过以律师进驻派出所的形式,借助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形成派出所主导、律师配合、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驻所律师将与派出所民警、人民调解员从不同的角色站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线。


荷叶地派出所辖区内商圈聚集、大型企业、写字楼、人员密集,每日平均警情100余起,高峰期可以达到130余起。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更好地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增强派出所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有助于更加妥善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以下是本所第一期派驻律师的调解日志,让我们一同来聆听律师在此次值班调解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感受人民警察、律师以及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实习律师周宇的调解日志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时间:2024年9月19日上午 星期四

报警事由:

甲系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主张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即手续费;乙系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表示自己签字时并不了解该条款,经办业务员明确说过“提前还款将不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甲乙双方因提前还款是否应当收取手续费一事争执不下、言辞激烈,矛盾爆发后遂至荷叶地派出所报案。


当事人:

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甲及借款人乙


调解过程:

甲乙双方来到调解室时情绪仍然比较激动,在调解员老师的安抚下逐渐平复心情。了解事情经过后,我和调解员老师分析争议焦点在于“手续费”这一合同条款,该条款约定“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则需按照主合同剩余款项的3%支付手续费(且未达到X千元的应按照X千元支付)……”。甲方坚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乙表示自己签约时公司仅出具了手续相关的材料,并未看到上述具体合同条款且附有合同条款的几页纸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不合常理。首先调解员老师向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当时签订合同的洽谈细节,其次我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均是解除合同后,我和调解员老师分别与双方就争议金额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均表示各退一步,以调解协议的形式解决本次争端。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小额贷款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出现愈加频繁,借款人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严重,应给予特别保护,贷款机构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管理来对抗借款人应享有的知情权。

格式条款固然能够帮助高效便捷地达成交易,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合同相对方的文化程度、认知水平、理解情况考虑在内,做好应尽的提示注意和明确说明义务。

立法层面对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作出种种限制,旨在倾斜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不论是采取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的形式,使用格式合同的一方均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而非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格式条款相对方在日常生活、交易中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时,也不必慌张,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对自身明显不利的条款,对合同条款提出的异议尽量留痕保存;其次妥善保存好合同、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炜衡合肥实习律师周宇 值班调解

陈香蓉律师的调解日志

小区房屋外墙面漏水该由谁负责维修?

时间:2024年9月19日下午 星期四

报警事由:

甲及其家人系某小区35楼业主,乙系该小区34楼业主,丙系乙委托的维修师傅。乙楼下33楼住户房屋主卧发生漏水,经乙委托专业人员检查,未发现自家房屋出现漏水情况,但发现是位于乙楼上35楼位置处的外墙存在漏水。乙遂委托维修师傅丙对房屋外墙进行检修。甲发现丙将自家外墙面砸坏,与乙、丙发生争吵,三方因此事

矛盾爆发、争执不下,遂报警处理。


当事人:

某小区35楼业主甲、34楼业主乙和维修师傅丙


调解过程:

作为值班律师,我向当事人释明建筑物外墙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34楼业主乙委托丙对35楼位置处的外墙进行维修,不应当认定为对35楼业主构成侵权。35楼业主甲坚持要求维修师傅丙赔偿损失,维修师傅丙答应将外墙面恢复原状,35楼业主甲要求自行委托专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丙承担,丙拒绝。

双方仍然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向当事人建议先委托专业人员查明外墙漏水的真实原因后,再确定具体的维修责任主体。


律师分析:

不同情况下,房屋漏水责任由谁承担?

(1)通常情况下,对于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不达标而造成的漏水,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另外,若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渗漏问题一直没修好而过了5年保修期,开发商仍要担责。

(2)对于施工时破坏了原防水层而造成的渗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3)对于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随意改造房屋结构等造成的渗漏,漏水责任由业主承担。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外墙漏水的维修费用可从住宅维修资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四、《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炜衡合肥执业律师陈香蓉 值班调解

实习律师杨睿卿的调解日志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谁担责?

时间:2024年9月26日上午 星期四

报警事由:侵权纠纷

根据滴滴司机陈述,前几日在其开车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时,其在路边停稳后,乘客下车开门,开门时将滴滴司机的车门撞到路边停放的私家车的车门。被撞的私家车车主要求滴滴司机和乘客赔偿,乘客拒不赔偿,滴滴司机表示可以承担小部分的补偿责任,但是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

滴滴司机、乘客、被撞伤车门的车主。


调解过程:

作为值班律师,我向来咨询的滴滴司机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经过不断沟通,滴滴司机准备先去联系自己公司沟通交强险事宜,再去与乘客以及被撞伤车子的车主沟通关于这一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问题,若无法调解,则可能会选择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炜衡实习律师杨睿卿 值班调解

刘磊律师的调解日志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24年9月26日下午 星期四

报警事由:

甲因被乙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索要赔偿未果,遂至荷叶地派出所报警处理。


当事人:

被狗咬伤的甲与饲养人乙


调解过程:

作为值班律师,我向甲、乙二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向二人释明了其中的法律问题,经过耐心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双方均愿意退让一步,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动物提高管束意识,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炜衡合肥合伙人刘磊律师 值班调解

未来,炜衡合肥将继续秉承专业优势,体现大所担当,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积极投身各项公益事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蜀山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积极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宗旨,帮助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贡献律师力量。

供稿丨陈香蓉

排版丨陈欣敏

终审丨虞根松

分类丨炜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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