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张某、聂某,醉驾摩托车!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2-01 08:3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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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起危险驾驶案,2名男子因醉驾摩托车领刑受罚。


这2起案例

再次警示广大市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哪怕是摩托车

也不能酒驾和醉驾

一旦被查获必将受到惩罚


01

案例一:醉驾轻便摩托车领刑受罚
























去年11月7日23时许,张某(男,今年38岁,掇刀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酒后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行至荆门城区运动公园路与长坂坡路交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142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将张某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9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09毫克/100毫升,确认其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张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02

案例二:醉驾普通摩托车领刑受罚
























去年11月6日20时许,聂某(男,今年54岁,住东宝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苏台路与泉口一路交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7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聂某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9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聂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67毫克/100毫升,确认聂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聂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聂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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