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

百科   2024-12-31 07:0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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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


阅读提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务中,承包人在起诉时没有提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没有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那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承包人是否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其是否还能再要求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


一、承包人甘肃某建设集团因与发包人清水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水中院提起诉讼,但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亦未确认甘肃某建设集团享有此项权利。

二、因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甘肃某建设集团向天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该院裁定将清水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经两拍流拍后的案涉房产交付甘肃某建设集团,用于抵顶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欠付其的工程款。

三、利害关系人陈某甲、陈某乙向天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因⺠间借贷对案涉房产享有保全权益,执行依据未确认甘肃某建设集团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拍卖所得价款由其优先受偿。

四、天水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甘05执异9号执行裁定,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均可以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甘肃某建设集团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裁定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异议请求。

五、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甘肃高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甘执复264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复议申请。

六、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某甲、陈某乙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张此项权利。


2.虽然甘肃某建设集团在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据以执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号⺠事判决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实务要点总结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2.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已失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甘肃某建设集团在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据以执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号⺠事判决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结合(2016)甘05⺠初33号⺠事判决已对工程款债权数额、权利主体等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本案实际仅涉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问题,故原裁定就行使期限问题进‍行审查,并认定甘肃某建设集团在执行程序中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明显不当。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34

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案例: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认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结合田某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某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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