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新增61件民事案例裁判要旨一览|2024.12.30~31

百科   2025-01-02 11:1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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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进民法典、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2024年12月30日-12月3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民事入库参考案例61件,现将61件案例的主副标题、编号及裁判要旨汇总如下:

1.夏某之诉李某耕、李某、龙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具有社会公众捐赠性质的募款是否影响受害人主张的侵权责任损失赔偿数额

入库编号:2024-07-2-374-003

裁判要旨:“轻松筹”等类似募款具有社会公众捐赠性质,与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应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中扣除。

2.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3

裁判要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3.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原告起诉时股东身份的把握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4.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入库编号:2024-18-2-483-001

裁判要旨: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在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侨胞合法权益。

5.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涉侨族产纠纷的联动调解与实质性化解

入库编号:2024-18-6-037-001

调解指引: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6.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入库编号:2024-18-6-022-001

调解指引:调解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当事人系侨眷、残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残联、侨联等部门联动,合力化解调解纠纷,协调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7.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精准识别、审调协同、回访督促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2024-18-6-483-001

调解指引:办理涉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采用“五步走”调解策略,形成涉侨纠纷调处闭环:第一步,精准识别涉侨纠纷,确保调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步,组建由资深法官、专职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的调解团队,确保调解过程专业公正;第三步,联合有关方面,通过信息共享、线索共参、问题共商形成工作合力,助力纠纷妥善解决;第四步,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倾听、理解和关切,寻找调解突破口,达成调解共识;第五步,调解结案后,及时开展回访和督促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巩固调解成果,提升法治意识。

8.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处纠纷

入库编号:2024-18-6-137-001

调解指引: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9.上海某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某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令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规则

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

裁判要旨: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 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0.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沪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件专利时赔偿数额的综合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60-032

裁判要旨: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11.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时不适用二十年最长全力保护期间

入库编号:2024-08-2-103-001

裁判要旨: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以色列某公司诉某采棉机配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行为保全中附加“不抬高价格承诺”的价值考量

入库编号:2024-13-2-160-031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为避免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合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综合考察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作为季节性产品的特性、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给市场价格体系造成的影响、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就行为保全期间不会恶意抬高专利产品价格自愿作出承诺,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因素之一。   

13.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诉长沙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无代码对比时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入库编号:2024-13-2-158-007

裁判要旨:代码比对并非判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必要环节。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14.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法定赔偿额以上赔偿数额的确定

入库编号:2024-09-2-159-017

裁判要旨: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将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 

15.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

入库编号:2024-08-2-420-001

裁判要旨: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遗漏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入库编号:2024-07-2-029-002

裁判要旨: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17.恒某种业公司诉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销售杂交种授权品种特定亲本组合的侵权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61-015

裁判要旨: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在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纠纷中,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实施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8.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信息的明确

入库编号:2024-13-2-176-008

裁判要旨: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19.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

入库编号:2024-13-2-489-003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20.张某梅诉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未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4-07-2-044-005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未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外嫁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以是否取得《股权证》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并综合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事实,判定其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1.某化纺视讯维修站诉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拒绝交易和搭售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84-004

裁判要旨:在特定地域内唯一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的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行为。

因历史、政策、技术等因素叠加的客观情势变更,导致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已日趋自然消亡,该市场的经营者在与客户的合作期届满后不再续约,而是直接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有线数字电视节目信号的,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

22.屠某诉陈某、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7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约定第三方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投资人起诉主张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需区分回购义务与担保责任的效力评价与实现标准:(1)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合法有效的,基于主合同有效,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亦有效。在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不具备回购条件,导致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回购股权后,不当然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偿,仍应符合目标公司先行减资等前置程序要求,以防范规避抽逃出资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2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组成员责任的区分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284-001

裁判要旨: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清算组成员若知悉并掌握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应当并且能够积极、勤勉地组织进行清算。如果消极不进行清算并放任虚构清算结果,对造成债权人损失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和权利,实际受制于其他清算组成员致使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履行职责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观动机的,应当认定为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于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

24.东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皇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的责任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275-001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为了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举示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进行对抗的,应当判令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25.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私募基金保底协议的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120-002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禁止私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并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26.东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审查标准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5

裁判要旨: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以及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约定,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纠纷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具有合法性依据。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对纠纷的判定需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法定要求,在效力上处理结果应当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27.福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资管产品管理人投资决策勤勉义务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483-012

裁判要旨:资管产品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应当以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为标准进行衡量。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监管规定及行业标准为参照,结合具体投资进行认定。

管理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的认定,应当在尊重商业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时可以获得的信息,以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结合资管计划其他投资情况、市场同类投资情况、争议事件的市场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

28.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陷入自治僵局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确认不再担任该职务的审查标准

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裁判要旨: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亦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进贤县温圳镇艺某幼儿园诉进贤县温圳镇六某幼儿园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垄断协议的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83-001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主体违反反垄断法订立的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30.洪某燕诉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典当机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入库编号:2024-08-2-126-001

裁判要旨:典当经营者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内容并不涉及一般典当关系所应有条款或内容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典当合同。此类借款合同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典当经营者不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就该合同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综合费。

31.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告并非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4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2.意大利某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诉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60-030

裁判要旨:使用环境特征系专利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其并不限于与被保护对象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与被保护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相关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33.施某鸿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股东会决议中“以上”应否包含本数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6

裁判要旨:在公司法语境下,考虑到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对仅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以上”应当理解为过半数。

34.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7-2-001-007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35.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裁判要旨: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36.黄某诉吴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入库编号:2024-01-2-103-008

裁判要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37.李某恩等诉刘某奇、黄某坚、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中+诉前”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连环交通事故多案一次性实质解纷

入库编号:2024-07-6-374-002

调解指引:连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人、多车,一个事故衍生出多个涉诉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如我在诉”意识,通过与诉前调解(和解)中心协作“调解+和解”方式,既对当事人反映的连环诉讼“难事”勇于担当作为,通过联合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关联案外纠纷;又要遵循民事诉讼规则、依法裁定,实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三起道交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38.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超出约定区域品种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61-013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违反其与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约定的许可区域实施销售行为,应通过违约之诉追究违约责任,而不宜将超出约定区域销售的行为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进行处理。

39.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李某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取得品种审定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并无必然关联

入库编号:2024-13-2-161-014

裁判要旨: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品种审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而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原告仅依据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主张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0.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天门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批量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58-006

裁判要旨: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41.某电影公司等诉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入库编号:2024-09-2-488-009

裁判要旨: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2.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诉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被许可人违反与品种权利人约定的方式或者区域销售繁殖材料的责任认定

入库编号:2024-13-2-149-001

裁判要旨:虽然被许可人超出与植物新品种权人约定的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域或方式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判令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3.法国某弹性测量推动公司诉无锡某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中日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权利要求解释中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使用

入库编号:2024-13-2-160-029

裁判要旨: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44.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请休事假合理性的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45.王某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甲醛超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入库编号:2024-07-2-111-005

裁判要旨: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46.某银行诉某海运公司及某化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诉权及索赔范围认定

入库编号:2024-10-2-202-009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并不限于有收货意图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一般而言,以控制风险为目的、经合法转让持有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样享有该条所规定的要求无单放货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占有提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通常商业逻辑,亦可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提单持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获取提单,该法律上的原因和依据将直接影响提单持有人所能够主张的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进而影响无单放货情形下承运人的赔偿范围。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目的是为担保其债权实现的,开证行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遵循担保从属性规则,受限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

47.上海某工贸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违法性不影响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达成协议的效力

入库编号:2024-07-2-111-004

裁判要旨: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

48.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入库编号:2024-01-2-111-004

裁判要旨: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49.珠海市金湾区某建材销售部诉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效力

入库编号:2024-08-2-341-001

裁判要旨:票据债务人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追索等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要求为依据,主张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偿还部分公司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

入库编号:2024-08-2-103-014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仅使用个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1.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

入库编号:2024-07-2-024-001

裁判要旨: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父或母再婚时,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诉请法院判令该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2.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高某、弭某伦、王某昌、王某升、郑某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案——共同侵权人先后被追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

入库编号:2024-11-2-377-012

裁判要旨:受刑事关联案件侦查和审理进程影响,如在先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判决部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对在后审理的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在先判决,依法认定后诉侵权人的责任。

53.王某宏诉北京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名为聘用注册设备监理师实为出借资质的合同应属无效

入库编号:2024-07-2-483-003

裁判要旨:注册设备监理师与公司假意订立聘用合同,实为出借或出租资质证书以谋取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54.马某公司诉海某公司、薪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航次租船合同中“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惯例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4-10-2-212-002

裁判要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原则是指约定的装卸时间届满、船舶产生滞期后,滞期时间将连续计算,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不计入装卸时间的条款同样适用于船舶滞期后。

55.蓝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普惠某有限公司、刘某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帮助侵权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9-2-488-008

裁判要旨:在侵权商品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的提供者因其提供行为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56.吴某平、夏某华诉刘某浪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方式条款的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3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解决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买卖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相关诉讼纠纷不能简单套用该批复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买卖合同中 “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因此,“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57.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附义务赠与合同中义务履行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7-2-102-004

裁判要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合同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要履行相应义务的,双方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58.曹某廉申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公司股东以公司自行清算陷入僵局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审查标准

入库编号:2024-08-2-515-001

裁判要旨:公司经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59.王某霁诉上海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对伪造签名的合同书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

入库编号:2024-08-2-269-006

裁判要旨:合同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与自己订立合同,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股权归属与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签名订立合同,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也不影响对该合同不成立的定性。

60.朱某琳诉秦某令、张某峰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有关人员在执行依据案件中被认定不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承担股东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入库编号:2024-07-2-471-013

裁判要旨:对于已经生效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以不同的请求和理由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生效判决已驳回相关请求为由提出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独立保函欺诈审查范围和证明标准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4-08-2-360-001

裁判要旨:独立保函兼具担保和支付功能,用于保障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快捷实现,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开立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属于独立保函欺诈的审查范围,且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纠纷的审理而中止。

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欺诈的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应当达到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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