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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能将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裁判要旨】
从《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了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自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而办理了注销,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算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是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状态而非被注销,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外贸通能物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4号】
【争议焦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能将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追加变更重庆畜产品公司、重庆国际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从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了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自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而办理了注销,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算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根据重庆高院认定及复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两被执行人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而非被注销,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重庆高院异议裁定认为追加被执行人通能物资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前述规定追加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目前是否应恢复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高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实际上系基于被执行人通能物资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终结执行,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立、结案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审查。重庆高院在异议裁定对此问题的审查,适用法律不当。鉴于本案复议申请人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主要诉求为追加变更重庆畜产品公司、重庆国际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而重庆高院关于本案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结论正确,故予以维持。如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具有其他应予恢复执行的情形,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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