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开始,我区乡、镇(街道)已开始受理2025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对象资格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请尽快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确认。本人申请截止时间暂定为2024年12月30日。
1、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证明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
4、区(县)审核、确认并公布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独女户9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独女户1080元/人)。
1、死亡的;(2025年2月28日前死亡对象)
2、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2025年2月28日前已享受社保对象)
3、户口迁移出本区的;
4、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
6、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其余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区级审批、公示。
1、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一级伤残,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4400元/人;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3200元/人;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伤残,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区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乡镇街道 | 咨询电话 |
---|---|
东城街道 | 89175037 |
南城街道 | 84186015 |
西城街道 | 84225250 |
北城街道 | 89167072 |
新前街道 | 84350309 |
澄江街道 | 84301025 |
江口街道 | 84179177 |
高桥街道 | 84853505 |
宁溪镇 | 84765383 |
北洋镇 | 84965571 |
头陀镇 | 84996078 |
院桥镇 | 84760670 |
沙埠镇 | 84868021 |
屿头乡 | 89186026 |
上郑乡 | 84806206 |
富山乡 | 89167525 |
茅畲乡 | 89176050 |
上垟乡 | 89182216 |
平田乡 | 84972121 |
资料来源:黄岩卫生健康局
编辑:於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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