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因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被行政处罚案例

民生   2025-01-16 09:47   江苏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因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赣榆区A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经营部存放烟花爆竹189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赣榆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赣榆区A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结合检查记录、整改指令、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了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该经营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为100箱,现场存放189箱,超出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该烟花爆竹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章第二百四十六条,处罚档次为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并结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某“逢查必考”考试成绩、采取纠正存在的隐患措施的情况及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情况,决定给予赣榆区A烟花爆竹经营部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根据销售经营场所实际情况,核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存储烟花爆竹的,会对零售点本身和周边带来较大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由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报送。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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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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